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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符合(十三)项规定的,按省计生委冀育政字[1995]2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乡级计生办对要求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后,由政法员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三)将意见填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对同意照顾生育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办理。
  (一)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指《条例》第十四条(九)项,下同]或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指《条例》第十四条(十一)项,下同]要求照顾生育的,由乡级计划生育政法员填写《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预报花名单》(见附件四)一式两份,连同《申请审批表》一并报县级计生局审查。
  (二)病残儿和成人残要求照顾生育的,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局组织医学鉴定。
  (三)其他要求照顾生育情况的,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计生局审查。
  第十五条 县级计生局对乡级上报情况审结后,要主动将审查结果提请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五),对同意照顾生育的,要将意见填入本人的《申请审批表》,然后分别按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或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要求照顾生育的,经集体审定后在乡级计生办上报的《预报花名单》(一式两份)上分别附《农村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查意见单》(见附件六)签署审查意见。一份留本机关存档;一份作为县级对乡级的批复,退乡级计生办。乡级计生办按县批复名单,分解批复到原报单位。县级计生局签发《生育证》有困难的,可委托乡级计生办依据县级批复名单签发《生育证》,由原报单位转送申请人。
  (二)因病残儿照顾生育的,由县级计生局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
  (三)一方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县级计生局报市计生委审查。
  (四)其他要求照顾生育情况的,由县级计生局依据集体审批意见签发《生育证》,并对乡级计生办下达《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见附件七,下同)。再由乡级分解批复到原报单位,将《生育证》转送申请人。
  第十六条 市计生委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申请照顾生育的情况审结后,要及时提请本级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审定。然后依据《生育审批记录》(见附件八),分别向县级计生局作出《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批复》。由县级计生局依据批复签发《生育证》,与分解批复名单逐级转至原报单位和申请人。

生育证

  第十七条 《生育证》由省计生委统一组织印制。样式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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