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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5日)废止

河北省生育审批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印发)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现行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省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 生育审批严格依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负责,群众监督,集体审定。除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生育。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生育资格审批小组。
  第四条 生育审批按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符合生育条件被批准生育的育龄夫妻,由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发给《生育证》,育龄夫妻凭《生育证》生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

  第六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批准机关:
  (一)属下列情况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1.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2.女方为农业户口男方为非农业户口的;
  3.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二)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男方户口所在地乡级计生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 夫妻申请生育的,有批准权的一方的所在单位,为申请生育主报单位。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然后由申请人送另一方所在单位(城市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工作,农村夫妻双方户口在一个村的除外)签署意见。
  第八条 主报单位初审后,将《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申请生育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一并送乡级计生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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