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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95)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按规定向住宅小区内单位和住户收取的费用;
  2.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应当负担的费用;
  3.小区内开展各项便民有偿服务的收入;
  4.按国家规定或自治区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所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管理经费按照有偿服务、合理负担、自收自支、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收取和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向居民公布收支帐目。

第五章 管理要求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小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模范地遵守小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心全意为住户群众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区的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奖励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居民和小区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小区管委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乱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正;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乱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的住宅新村或楼群,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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