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银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银川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核定城镇房屋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镇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查确认房屋产权
第四条 国有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房产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私有房产属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对私有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继承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证件及档案资料,审查确认房屋产权,颁发房产所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