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武汉市第一看守所等11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
(鄂政发〔2007〕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总要求,始终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实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大力推进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加快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为维护全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集体。
为激励先进,弘扬正气,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红卫路派出所、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保康县公安局寺坪派出所、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东城派出所、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鄂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恩施市公安消防中队、仙桃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等11个单位“全省模范公安基层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