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安排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就业;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被安置资格。
(三)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也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后,要及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单位整体改制、关闭、破产,接收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扎实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的,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备案,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帮扶就业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确保退役士兵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人意愿,对那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全省再就业扶持范围,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订单式培训和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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