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07〕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7年11月底开始,到2008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规定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8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力度。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坚决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协调和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帮助他们解决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对父母或配偶工作单位有接收安置能力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行业或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省安置办拟订,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依计划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行业和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