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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对列入起草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起草调研工作,作为下一年度储备项目。对成熟的起草调研项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可适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
  对列入酝酿论证项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论证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准确把握项目调整的范围,立法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相关立法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推动项目论证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对省政府法制办发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应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领导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对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调研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重大、复杂、敏感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省人民政府共安排立法提交项目12项,起草调研项目26项,酝酿论证项目22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立法提交项目(12项)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
  2、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修订)     省农牧厅
  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计生委
  4、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项)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1、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省民政厅
  2、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青海省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4、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修订)        省国土厅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省水利厅
  6、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修订)      省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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