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青政办[2008]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逐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200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 2008年1月1日起由现行的10%提高到1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仍按10%执行。
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含中央驻青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省内企、事业单位)已达到12%的,不得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按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计算,且最高不超过3倍。
四、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财政负担部分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为保证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对各州(地、市)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行负担。
六、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足、做实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拖欠。
七、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管理部)要严格审核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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