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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十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五)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小户型、低价位自住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扩大提取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六)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土地供应。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适时调整、完善住房规划,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市政府从2008年起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绩考核之中。要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市保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实施机构,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工作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明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成立相应的实施机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选址、审查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居委也要明确工作人员及职责,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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