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改委、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利用单位1998年底之前取得的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规定的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过去已享受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使用年限已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齐全、建筑密度大、人均面积小、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成片棚户区,要按照“市统筹,区落实,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策扶持”的原则进行改造。各区要根据市住房保障计划,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使棚户区改造后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棚户区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建立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库,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有计划地、分批组织实施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可采取“居民出一点、原产权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争取到“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十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长期聘用农民工且工作场所固定的单位,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出租。
(十三)开展对“双限房”和“周转房”政策的研究。在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同时,可根据我市居民的平均住房状况、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适时试建一定规模的“双限房”和“周转房”。“双限房”重点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居民的住房问题,“周转房”重点解决新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