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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原则。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同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争取省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购买过房改房、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不足时,采取公开摇号轮候方式办理。
  (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和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也可集中建设。各区每年要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到“十一五”期末,按照《淮南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市发改委不得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需要出售的,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取得完全产权。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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