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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府〔2007〕94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渡。2008年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3平方米,2010年不低于15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资金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按照省政府要求,到“十一五”期末,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2%比例配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由政府收回或回购,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收回或回购等事项,有条件的也可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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