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利用好集体经济资源,因地制宜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和引导农村各类合作组织的发展(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委政研室)。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推进林场改革(省林业局、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完成国有农牧渔良(原)种场改革(省农业厅、省农垦局、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进一步深化水管体制改革(省水利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和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扩大村镇银行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延伸派驻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省农信社、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省农业厅)。
17、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坚持“一主三化”方针,完善和落实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壮大县域经济的实力,夯实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基础(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委政研室)。加快城市的产业扩散转移,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促进城乡产业一体化(省发改委等)。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居民消费,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省商务厅等)。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建设连接城乡的基础设施体系,开展村庄整治,抓好生态家园建设,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统筹发展城乡公益事业,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等)。支持鄂州市进行统筹城乡发展的试点(省发改委、省委农办、省委政研室、鄂州市)。
18、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注重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团结凝聚各方面力量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省民宗委)。做好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省外侨办、省台办)。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加强国防教育,重视国防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省军区、省民政厅等)。
19、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城乡社区社会生活共同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居委会直选,巩固村(居)民自治,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有序推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民主建设,全面推行村(居)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切实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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