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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11、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结构和布局,不断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重点发展金融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提高全省信息化水平,加快形成现代物流网络体系(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信息产业厅、省交通厅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与湖北经济更加紧密融合(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扶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省民政厅)。大力发展旅游业,突出抓好“一江两山”和红色旅游、文化旅游及生态旅游区建设(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林业局、省环保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着力培育服务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型服务企业和特色服务企业。积极开拓城乡市场,扩大消费需求。规范服务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进一步突破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提高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信息产业厅、省交通厅等)。
  12、大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抓紧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发展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发挥国有资本在发展高新技术、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巩固扩大“三个一批”战略成果,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大力支持中央在鄂企业发展的同时,着力培育一批销售收入过100亿元、利润过10亿元、市场份额进入行业前列的地方企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按照“专、精、特、新”的目标,促进中小企业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省经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质量振兴工程和精品名牌战略,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农业厅)。
  13、狠抓节能降耗和治污减排。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耗能大户的节能降耗工作,认真实施专项治理工程,依法关闭产能落后、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发和利用新型能源,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积极做好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和节约用水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落实(省环保局负责治污减排、省发改委负责节能降耗、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建立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行动计划,健全节能减排监测体系,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坚决执行“两停止、两不准”的规定。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省环保局负责治污减排、省发改委负责节能降耗、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4、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抓好水利、交通、国土整治和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加大江、河、水库治理力度,提高抗灾减灾能力(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大力发展畜牧水产业,扩大优质特色产品规模,鼓励发展绿色无公害产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农业板块经济,建立优势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完善和落实财政、信贷、税收、信用担保等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品牌,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地税局、省经委、省工商局)。完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体系,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广农业增产增效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提高科技到村入户率(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科技厅、省农科院)。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和范围,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设施农业,提升农业装备水平(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15、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的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就业技能,抓好劳务基地建设,培育劳务品牌,鼓励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组织和引导农民务工增收(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创业门槛,放手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二、三产业,鼓励“回归”创业,引导农民创业增收(省委农办、省经委、省工商局)。坚持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加大农民负担督办检查力度,严格监管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减负增收(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地税局)。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落实支持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扶贫开发的力度,加快整村推进步伐,大力实施产业化扶贫,扶持农民脱贫增收(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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