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计算机及软件安装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核查;
(二)设置开机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并定期更换,防止口令被盗;
(三)安装防病毒等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程序;
(四)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五)严禁同一计算机既上互联网又处理涉密信息;
(六)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八、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登记管理;
(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
(三)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应当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
(四)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九、数据复制操作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二)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向涉密信息系统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标准执行;
(三)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从涉密计算机向非涉密计算机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四)复制和传递涉密电子文档,应当严格按照复制和传递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使用国产软硬件产品,公文处理软件、信息安全产品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国产产品。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保密技术防护设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当进行技术检查。
十一、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应当在本单位内部现场进行,并指定专人全过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修的,应当拆除涉密信息存储部件。
十二、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存储数据的恢复,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涉密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