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办文〔2007〕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国家保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0日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当前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工作,指定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综合管理。各部门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安全保密员。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和标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六、要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七、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