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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二、区别对待,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有条件的,应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督办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
  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的渠道,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本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担。即:中央在鄂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对停产、半停产、破产及改组改制企业,应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2-5年内兑现完毕;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关于困难企业的认定。省属困难企业根据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市、州、县国有、集体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财政、经济部门参照上述条件研究确认,实行一年一认定。中央在鄂企业是否属困难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三、严格困难企业和下岗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指原战线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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