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进垄断性服务行业价格管理。稳步推进垄断性服务行业价格改革,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行业通过市场竞争求生存、谋发展的能力。尚不能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加强价格监管和成本监审,健全听证制度,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六)修订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国家定价目录的修订,修订我省定价目录。本着“放活”、“管好”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比例,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不再作为政府定价管理;对可以由市(州)、县(市)定价的,授权市 (州)、县(市)管理;对涉及服务业负担的价格和收费,加强监管,
三、逐步取消抑制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调整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实行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游泳池、洗车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2008年6月底以前,各市 (州)、县(市)要制定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差距较大的市(州)、县(市)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可分步实施,争取在2年内到位。
(八)改革服务业电价政策。严格控制服务业用电价格上涨水平,逐步实施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九)实行公平负担费用政策。对利用自家居室开办服务业项目,电、气、水不能单独计量的用户,按该市 (州)、县(市)户均用量收取居民生活用电、气、水费用后,剩余部分按所从事的服务项目消耗的电、气、水量及相应价格收取费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严禁擅自设立涉及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收费项目。
(十一)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放开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允许医疗机构按照浮动幅度的规定,自主确定服务项目价格。指导不同级别和地区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逐步放宽部分特需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研究制定和完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十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全面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继续实行“一费制”。完善高中阶段限分数、限人数和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完善收费公示制度。研究建立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机制和鼓励发展民办学校的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