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5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广电局、省电力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加强服务业价格跟踪监测。密切跟踪医疗、教育、劳动、旅游、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重点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服务价格的影响,通过发布价格政策和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社会预期,防止服务业价格过度上涨。
(二)适时调控服务业价格异常波动。对因灾情疫情、重要节假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涨价谣传等,导致市场调节价影响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以及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干预措施,做到既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又保证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完善服务业发展价格机制。科学把握价格改革的力度,合理调整和安排价格改革项目出台的时机,努力缓解价格结构性调整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研究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与相关服务行业价格的联动机制和补贴机制,努力形成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业价格改革措施,改善价格结构,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市场取向的价格改革,促进服务业市场发育和完善
(四)放开适宜竞争的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扩大服务企业收费自主权。从2007年起,城市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中除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经营性服务项目收费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