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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健康养殖和规模化生产的意见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均在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

  三、大力推广健康养殖

  (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用水要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推行清洁安全生产。

  (八)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建设兽医室,配备专职防治人员。隔离观察舍、消毒池、消毒室,畜禽污染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同场和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饲养、防疫、诊疗等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九)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立养殖档案,记录养殖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产地、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十)按照国家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标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产的畜禽产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建立完善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加强 “从饲养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四、合理安排规模化养殖用地

  (十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养殖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满足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用地需求。

  (十二)规模化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对确定的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国家鼓励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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