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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进一步增长,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实施好各类地方项目。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到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选拔方案的制定、考试的统一组织、人事档案托管等相关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年度考核、选拔以及生活待遇的落实等工作;教育部门要落实好到基层工作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就业派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办法,认真做好未就业且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并做好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愿望但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以及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要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收费减免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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