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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企发〔2007〕5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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