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 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账”,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后扶项目年度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