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