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6)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由相关市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工作。
省普查办负责各市、州、县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市、州、县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省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市、州、县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请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省普查办要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应用建设;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污染源普查监测专项经费;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污染源数据库档案的建立;以奖代补,对普查工作做得好的市、州、县给予奖励。
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