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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经培训合格的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农垦、监狱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业源、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中省管火电厂污染源普查与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其他行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与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市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2)生活源普查监测由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落实。
  (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省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落实。
  (4)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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