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查步骤。
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073-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进行审核、验收。2008年5月底前,各市(州)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并通过验收后,报省普查办。2008年7月底前,省普查办负责将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验收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办设在省环保局,由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工业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生活污染源组,集中办公,统一指挥。省普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
5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督促建立各级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成果报告,并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省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