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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07〕150号 2007年11月12日)


  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取消给每个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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