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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30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9月27日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2000年以前),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的比例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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