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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

  三、坚决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尽快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调控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拟订、下达计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要坚决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确保2007年10月底前所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安置到位,顺利上岗就业。
  (一)彻底排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特别是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各级安置部门要制订具体的排查统计办法,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要分别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二)科学合理地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级安置部门要抓紧同发展与改革、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地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科学合理地编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用人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城镇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新建、扩建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要尽可能多下达安置计划,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和单位,要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承担安置任务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安置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都能顺利上岗就业。
  (三)千方百计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出安置通知书,并积极督促其按时办理安置手续。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置介绍信,应及时到安置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以上不办理安置手续及没有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置,由区县政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对1998年以来符合安置条件、且已开出介绍信,安置到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重新联系接收单位。凡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同意接收的,安置部门可另行开具安置介绍信;没有联系到安置单位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由区县政府参照《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各接收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安置计划,逐一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部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要从区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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