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伍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35号 2007年10月8日)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7号),再次重申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对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缓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自谋职业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07〕9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每年征兵数量大,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多,安置任务重。近年来,随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主要表现是:安置渠道单一,安置计划难以落实,部分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接收单位拒收现象比较严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部分城镇退役士兵择业观念滞后,自谋职业工作进展缓慢。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到2006年期间,全市有近4600余名城镇退役士兵未能得到妥善安置,其中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而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未落实工作岗位的2876人(中央、省属629人,市属498人,区县属1749人),未到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的1700人左右。这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多次到各级政府和接收单位上访,少数人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广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协调,针对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和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广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法律。国务院国发〔2005〕23号、省政府陕政发〔2005〕29号和市政府市政发〔2005〕145号文件,对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坚决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继续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和包干安置,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城镇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其家庭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时发给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