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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企发[2006]164号)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政府扶持中小工业企业成长工程。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 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
  第八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计算方法: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和新增上交工商税收四个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20%、15%、15%、50%。具体计算公式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当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上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全省各市县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增加数之和×20%+(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增加值之和×15%+(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就业人数)÷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就业人数之和×15%+(市县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市县上年同比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上缴工商税收)÷全省各市县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上缴工商税收之和×50%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对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排序靠前的市、县,其考核指标中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增企业个数的增长速度或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奖励。每年对市县的奖励面按40%控制。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成长型中小企业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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