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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对情节复杂或者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决意见,裁决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并自省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省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10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过程中的一般文书,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专用章”;裁决书加盖省政府公章。

  第三十一条 市、县政府在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发生重大社会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5日、7日是指工作日。办理协调、裁决事项的期限、期间,均以法律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三条 裁决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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