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银川市绿化规划应在银川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公园绿地不低于70%;
(二)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三)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四)市区内铁路及干渠、干沟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一般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不足面积和地段等级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八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依据规定的绿化面积每平方米按100?/FONT>200元建设标准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并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及涉及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和居住小区、组园级住宅及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