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7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府令第 126号)代替)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8年7月27日 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的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七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共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庭园内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和街道权以外的庭院、楼间绿地;
(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的林带、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七)交通绿地:指所有道路的分车绿带、中心绿岛林阴道绿化及行道树。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权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无故不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