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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大庆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妥善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市房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展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市房产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和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并行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招投标;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以家庭人口4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为保障标准核定,4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1人,建筑面积增加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90平方米。
  四、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2002〕250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经市物价部门确定后公示;对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并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建设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按程序报送市物价部门确定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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