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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制度,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现就我市市区开展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
  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综合救助政策,建立有效缓解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困难的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奠定坚实基础。
  二、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市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A类、
B类及连续享受低保救助满一年的C类低保对象,患本意见规定救助疾病住院治疗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方式: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病种年度定额医疗补贴方式。在规定救助病种范围内,患不同种类疾病,享受相应标准的重大疾病定额医疗补贴,定额补贴标准是年度内住院治疗同一种疾病的最高补贴限额,一次住院费用未达到年度规定补贴标准的,当次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进行补贴,年度定额医疗补贴余额在年度内可继续使用治疗同一疾病。每人每年只享受一种规定病种救助,同一年度患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者,按所患疾病救助标准最高的病种进行救助。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同治疗医院进行结算,不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
  (三)救助病种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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