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生产及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有保证饮水卫生和防污染的措施;现场应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河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措施,设置灭鼠、灭蚊蝇等器具,及时喷洒和投放药物;发生食物中毒、职业病中毒或传染病患的,施工单位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按照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购买、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自然灾害、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施工扰民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加强施工现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施工人员进行文化、法制、技术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安全、健康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倡导开办职工夜校,丰富施工现场工人业余文化生活。
上述建筑施工活动均应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围挡和临建设施进行验收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对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实施封闭或密目式安全网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