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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当分离;道路、生活区和加工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硬化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合理并满足消防、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临街搭建的,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宿舍净高不得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禁止设置通铺、地铺;禁止在未竣工建筑物内住宿。(三)食堂设置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并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炊事员要持证上岗;建立卫生责任制和原料采购登记制度。(四)厕所应进行封闭,具备冲刷和清运条件并设置专人清扫,及时消毒和清理;建筑物高度超过八层的,每四层设置临时厕所。(五)设置医疗室和配备卫生急救人员,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六)设置淋浴间并满足人员需要,使用节水龙头。(七)设置学习及娱乐场所。(八)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室外燃气、燃油标准炉具,一律取消明火取暖等内容。(九)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夫、妻探访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建筑行业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对房屋建筑工程主体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围挡、临建设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设置应当安全、合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等应当分类、分规格整齐有序存放,采取防雨、防锈蚀等措施并设置标牌。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二)禁止燃熔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三)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加强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要设置专用收集容器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运输,实行有偿服务;对建筑垃圾需要处置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五)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噪措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22:00~次日6:00)。(六)对运输可能出现扬尘、洒落建筑材料、垃圾的车辆要进行全封闭处理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七)施工现场出入口处采取硬铺装,同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对进出现场的车辆进行冲刷,不得带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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