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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大庆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不得低于黑龙江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费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有关文明施工规定;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有关文明施工标准及规范的落实情况;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现场周边必须用硬质材料进行封闭围挡。围挡要求连续、牢固、整洁、美观;在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得低于1.8米;在道路周边施工的,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及标志;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并专设保安对进出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近门两侧设置文明施工“五牌一图”和宣传板、读报栏;场内悬挂安全旗和安全标语;现场按照相应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工作卡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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