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配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五)对不能保障业主权益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利提出更换物业公司或物业公司的领导;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依照法规、政策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业主委员会主要是组织广大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通过报告、评议、听证、决议等方式,加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
(一)业主代表意见征集制度。业主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代表对物业企业在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评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对物业企业进行面对面的评议,以此改进物业企业的管理服务。
(三)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警务室、物业企业四方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居民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和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组织的主体,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不能代替(或包办)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能。
六、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业主委员会领导小组:
组 长: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
副组长:大庆石油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石油化工总厂分管副厂长
炼化公司分管副经理
成 员: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物价局分管副局长、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各区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民政局: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发挥社区组织的优势,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基础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民政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建后的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