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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是业主(房屋产权证持有者的
  配偶享有同等权利);
  2.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4.在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优先。
  (七)委员职数。原则上2000户以下的业主委员会由5-7名成员组成;20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增设一名委员。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八)委员的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原则上差额一名),其中应有一名社区居委会成员(具备业主身份)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且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排位当选的,应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选举确定。已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应在当选之外的其他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确定。确因不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为准确定。
  (九)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大会选举的委员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十)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本次选举结束之日起计算。对目前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要进行重新界定,管辖范围不变。已经到届的,应组织换届选举;未届满,人员不需调整的,视为连选连任处理,人员需要增补的,要进行补选;管辖范围调整的,原业主委员会自然终止,要进行重新组建,需重新组建的业主委员会与其他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要同步进行。
  (十一)资料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业主大会会议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任期与委员名单、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等资料到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工作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该物业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业主承担。
  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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