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通过招商成立了大庆市龙铁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已经试运行一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4〕89号)、《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字〔2004〕132号)等文件精神,鉴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费用。通过对医疗废物处置公司2004年(试运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成本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核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
大庆市区范围内的各医疗单位及产生并委托其处置医疗废物的企事业单位。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一)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收费(市第三医院按实际入住床位数的30%计收):每床每日1.90元。
(二)一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病床数不超过5张(含5张)的,每院每月285元;病床数超过5张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收费,每床每日1.90元。
(三)社区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病床数不超过5张(含5张)的,每院每月240元;病床数超过5张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收费,每床每日1.90元。
(四)个体诊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1.中医诊所每所每日2.90元;2.牙科诊所每所每日3.58元;3.其他个体诊所每所每日4.16元。
(五)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每月285元。
三、其它事项
(一)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在收费前要与医疗机构签定。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按月或按年收费由双方协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黑价格字〔2004〕125号)规定:“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应计入医疗服务总成本中,不得直接向患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