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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申请家庭的户主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书面申请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区房产部门提出申请。若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区房产部门会同民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于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各社区居委会内公示,有单位的同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三)区房产部门将初审登记相关资料上报市房产部门,由市房产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核准决定。
  第十一条 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来庆及享受低保年限、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市房产部门依次解决。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房管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给予变更登记。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解决方式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二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应与区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廉租户自行到社会上承租住房并与房屋产权单位(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低于一年。由廉租户所在房产部门在合同上盖章确认,统一到市房产部门核准并备案。
  (二)廉租户到区房产部门领取《大庆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将通知书交给房屋产权单位(人),通知书半年签发一次。
  (三)房屋产权单位(人)和廉租户持通知书,共同到市房产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半年的住房租赁补贴。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月租金金额,月租金高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发,超过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月租金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发。
  第十三条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租住集中供热房屋的不再享受政府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救助政策。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区房产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意见上报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根据复查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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