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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的;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一年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三)无房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双困家庭。(本细则发布实施后,私有住房已上市出售的,原出售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已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或通过拆迁获得补偿资金却未购房的家庭,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七条 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每人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增加一人增加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个家庭最多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家庭人口确认以《大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认定的人口数为基本依据,虽有城市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算在内(列入原迁出地计算)。
  使用面积确认以住房中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净面积计算。
  第八条 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按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人,每平方米10元/月加调节系数计算:
  1人,10元/月×8(平方米)×2(系数)=160元/月
  2人,10元/月×16(平方米)×1.38(系数) =220元/月
  3人,10元/月×24(平方米)×1.17(系数)=280元/月
  4人,10元/月×32(平方米)×1.06(系数)=340元/月
  5人以上(含5人),10元/月×40(平方米)×1(系数)=400元/月
  无房廉租户给予全额补贴;有房廉租户,在扣除原住房面积后,补贴差额面积。
  第九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核定标准、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由市房产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对外公示。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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