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二)项”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8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0日)废止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2月22日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七日
大庆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限于本市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区范围内施行。
第三条 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区人民政府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