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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4月2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对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保证政府投入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规避和化解市场风险,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庆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第三条 公司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注入的注册资金及专项资金;
  (二)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
  (三)向各类金融部门借贷资金;
  (四)企业经营中获取的利润;
  (五)本公司资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六)其它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 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额度少、使用周期短、见效快及市场风险小的农业投资项目。其使用方式为担保和公司自身涉农项目开发经营。其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市级以下(含市级)的农、林、水、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为畜牧养殖、饲草饲料生产企业及农机作业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三)为农村各类实体型中介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四)为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政府确定的其它涉农项目的贷款担保;
  (六)本公司涉农项目开发经营投资;
  (七)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注入的注册资金;
  (八)与其他单位的有关涉农项目进行合作经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对农业投资公司的资金进行监管。管委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市政府协助分管农业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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