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四日
大庆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大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庆食安协发〔2005〕6号)、《大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庆食安协发〔20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工作责权一致。
二、考核原则
目标考核遵循以下原则:求真务实,考核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范围;注重效率,考核内容具体、详实、便于量化管理;公开公正,考评结果在市政府政务信息中及时通报;找准问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实施机关
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应进行自查自检。
四、参评单位
肇州县人民政府、肇源县人民政府、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甸县人民政府、萨尔图区人民政府、龙凤区人民政府、让胡路区人民政府、红岗区人民政府、大同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