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报告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使市政府领导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发生的重要事项,畅通信息渠道,规范报告程序,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指挥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有关规定,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接待、请假等事项的报告。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事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关事件。
(一)自然灾害:地震、较重洪涝、暴风雨雪、旱灾、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冰雹、农作物病虫害、重大地质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以及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流行性疾病疫情、流行性动物疾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公共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等;
第四条 群体性上访报告事项包括到市政府和政府部门进行的群体性上访,以及影响较大的到省进京上访。
第五条 重要接待报告事项包括国家、省部级、地厅级领导来大庆视察、检查工作及重要外宾来访等。
第六条 请假报告事项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各县、区、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出国学习考察等。
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进行责任划分: